一名6歲私生女繼承1000多萬卻負擔5000多萬遺產稅的案件,於去年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近期財政部發布一則新的處理原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簡稱「擬制財產處理原則」),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計入遺產稅,說明細節。
在遺贈稅法修法前,各國稅局應依照「擬制財產處理原則」辦理。
案件緣由
- 丈夫生前半年把3億資產,贈與給老婆。
- 丈夫過世後,老婆與其他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
- 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前2年內給配偶的財產,屬於「擬制財產」),須加回遺產課稅。
- 把3億贈與的資產計入遺產後,唯一未拋棄繼承的私生女獨自負擔5000多萬元的遺產稅,甚至超過她實際取得的遺產。
「擬制財產處理原則」重點
- 稅單分開
國稅局會根據「擬制遺產」和其他遺產的比例,分別開「給配偶」和「給全體繼承人」的稅單。
例如:
- 遺產總額6,500萬(包含500萬是前2年贈與配偶的擬制財產),計算出遺產稅額275萬。
- 受贈的配偶應負擔:21萬 = 275×500/6500
- 其餘全體繼承人應負擔:254萬 = 275 x 6000/6500
- 分開繳稅不影響遺產過戶
全體繼承人的遺產稅單已繳清,即使配偶的稅單還沒繳,不影響繼承財產的過戶申請。
但整體遺產稅繳清後,國稅局才會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
- 遺產稅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加上「擬制財產」
計算遺產稅扣除額時,可加上「擬制財產」= 扣除額增加。
但依民法實際給付時,「擬制財產」不計入,且不得以擬制財產當作應給付的金額。
例如:
- 丈夫死亡時遺產6000萬元,當時老婆的財產有4000萬元。
- 丈夫死亡前2年贈與老婆500萬元。
- 報遺產稅時,可扣除金額為1250萬元 = [(6000+500)-4000] /2
- 但各繼承人應實際給付給老婆的金額1000萬元= (6000-4000)/2,且不能用生前贈與的500萬元充當給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