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在115年4月21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當天即刻生效,並適用於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本次修正主要放寬「房地合一稅2.0」當中「特定股權交易」的要件,讓更多的未上市櫃股權交易免受到「房地合一稅2.0」高稅率的影響。
什麼是「特定股權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國內外非上市櫃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時,如果符合:
1. 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且
2. 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的價值50%以上來自台灣的房屋、土地
則賣掉股權,會被當作間接地賣掉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與稅率。
更多資訊,請參考:股份或出資額的交易也可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本次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舊股權+舊制房地,可免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如果股權交易同時符合:
- 股權是在 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房地合一2.0施行前的舊股權)
- 被投資公司持有的房地,是在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
則該部分的所得,可以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
- 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且此100%股權都是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舊股權)。
- 甲公司所持有的所有台灣房地產,都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 甲公司的股份價值,50%以上來自台灣的房屋、土地。
- A公司於115年出售甲公司的股份,獲利800萬元。
則該800萬元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而是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房地占股權的比例,計算方式更彈性
判斷「是不是用股權交易在變相賣房地」,有一個關鍵門檻,在於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價值,有沒有 50% 以上來自於台灣房地。
過去計算這個比例時,是用:
- 分子:被投資公司持有的台灣房地時價
- 分母:被投資公司的帳面「淨值」
過去,因為分子與分母計算房地價值的標準不一致,被投資公司很容易就符合「股權價值有一半以上來自台灣不動產」的要件。
修改後,如果可以提出客觀證明(例如會計師用時價查核簽證),則分母可以改用「資產的時價」來算,可減少波及非以炒房為目的的股權交易。
房地合一相關函釋,納入「作業要點」
本次修法還將過去許多與房地合一相關的財政部「函釋」,正式納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提高民眾遵循房地合一2.0的便利度。
其中包括:
- 配偶互相贈與房地 → 取得日怎麼算?
- 繼承房地 → 持有期間怎麼算?
提醒您
本次申報作業要點的修正,解決了原本房地合一2.0「特定股權交易」的許多爭議點,適度地鬆綁非上市櫃股權交易被納入「房地合一2.0」的可能性。
且本次修改,只要是還沒正式核定課稅的案件(如尚未申報、查核中等),都有機會因新制而少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