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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外公司(CFC)發薪水給台灣員工?小心被補稅

台灣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於112年正式上路。高雄國稅局最近分享一個查稅案例。有公司試圖利用境外公司來隱匿台灣員工的薪資,結果不但沒節到稅,反而面臨補稅加罰款的窘境。

我們特別整理了這篇懶人包,帶您看懂重點!

一分鐘看懂:什麼是 CFC 制度?

簡單來說,過去很多企業會在免稅天堂(如 BVI、薩摩亞)設立紙上公司(簡稱CFC,俗稱OBU),把獲利留在海外不匯回台灣,就能暫時不用繳稅。但CFC實行後,這個做法已行不通了。

CFC 制度的三大核心規定:

  1. 視同已分配:只要您的境外公司設在低稅負國家(避稅天堂),且無實質營運,即便盈餘沒有匯回台灣,也要視同「已經分配」,必須計入台灣母公司的當年度所得課稅。
  2. 按持股比例認列:台灣母公司要依照持股比例,計算這筆「CFC投資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
  3. 需檢附財報:申報時,必須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CFC 財務報表。

國稅局查核案例分享:CFC認列鉅額台灣員工薪資費用,產生淨虧損

【故事背景】 高雄某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申報其海外 CFC 公司發生了鉅額虧損。依據CFC制度,CFC申報虧損,不但母公司不用認列投資收益,還可以將CFC的虧損抵銷未來產生的盈餘。

【查核過程】 稅務員調閱CFC 的財務報表,發現虧損的主因是列報了鉅額的薪資費用,支付對象竟然是甲公司的董事長及多位台灣員工。而且,這些董事長和員工,實際工作地點都在台灣,根本沒有去境外公司上班。

【結局:補稅加罰】

  1. CFC 虧損被調整: 國稅局認定這是虛列費用,重新計算 CFC 盈餘。
  2. 母公司補稅受罰: 台灣甲公司雖然利用境外公司發薪水,但因勞務提供地在台灣,仍屬應該扣繳並通報的台灣來源所得。甲公司需補繳扣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3. 員工補稅: 董事長與員工收到的這筆海外薪水,被認定為國內薪資所得,需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會計師給客戶的 3 個重要啟示

信彰的會計師團隊有幾點想提醒各位客戶:

  1. 「實質營運」是關鍵,不能只做表面
    CFC 制度不只是看帳面數字,更看重經濟實質。如果您的境外公司只是「紙上公司」(無實體辦公室、無當地員工),卻列報了大量營運費用(如高額薪資、差旅費),容易引起國稅局系統的異常警示。
  2. 人在哪裡,稅就在哪裡
    這是薪資報稅的黃金原則。員工只要是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無論薪水是由台灣公司發,還是由境外 BVI 公司轉帳,這筆錢都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按照稅法應同國內薪資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非屬海外所得。
  3. 財務報表不再是秘密
    過去境外公司的帳目只有老闆知道,但在 CFC 新制下,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報是申報必備文件。國稅局較以往更容易了解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必要時也可能請您提供CFC的帳冊憑證供稅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