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所有人都可能碰到的人生大事,但婚後夫妻之間的財產制有那些呢?本篇將說明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一些大家常有的問題。
夫妻財產制有幾種?各有什麼特色?
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分別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常見選擇分別財產制的情形,通常是雙方財力懸殊,或是用錢不喜歡互相干涉的夫妻。其中一個著名例子為鴻海總裁郭台銘及曾馨瑩夫婦。
- 共同財產制: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例如專供女方使用的飾品等)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少數對未來有相同願景,或是財務觀念很和諧的夫妻會選用此制度。
- 法定財產制:90%以上的夫妻都是使用法定財產制。因根據民法第1005條,只要雙方於婚前沒有以書面契約特別約定,預設的制度即為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雖然對婚前以及婚後的財產,雙方都各自擁有所有、收益、使用、處分的權利,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是其中一方過世時),另一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或是妻於婚後所賺得、取得的財產都要平分。
舉例來說,假設夫於婚後的儲蓄有900萬元,妻於婚後取得房產2000萬元,但有1200萬的房貸。如果雙方離婚時,妻可以向夫主張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為〔900萬元- (2000萬-1200萬元)〕÷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用意為保護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假設夫妻雙方於婚後的成就都是因為彼此相互的扶持與努力而來。因此婚後的財產於婚姻關係終止時應平均分配。
須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有時效性。此權利自請求權人(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法定財產制」下是所有的婚後財產都要均分嗎?
並不是的。根據民法第1030-1條,下列財產因屬於個人的特有財產,與婚姻並無關係,所以不計算入法定財產制中的婚後財產:
- 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 撫慰金(例如受傷取得的精神賠償費等)
常見客戶詢問,自己的子女要婚嫁,擔心兒女的財產在結婚後變成共有財產,但請自己兒女與另一半約定分別財產制又傷感情,要怎麼辦?其實,父母贈與的財產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就算是婚後贈與的,婚姻結束時也無需分給配偶。
如果一方對婚姻無貢獻也要平分嗎?
並不一定。110年修法後,如夫妻的其中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婚姻結束時平均分配財產顯失公平時,法院可酌調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法官會總和考量夫妻在結婚期間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因素而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如果婚後想要修改夫妻財產制可以嗎?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04 條,無論是婚前或是婚後,夫妻都可以自由變更夫妻財產制,但需要以書面契約,向地方法院聲請。
結語
本所在處理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是財富規劃的案件時,有時會遇到客戶詢問此方面的問題,因此整理了一些民法相關的條文供大家參考。如果大家有遇到相關的問題,建議還是儘快聯繫專業人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