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規定,將於明(114)年元旦施行。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定傳輸時限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2日
-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7日
- 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次期開始10日內
請注意,期限的最後一天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可免罰之情形
- 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期限據實補正。且1年內被稅局通知違規未達3次者。
- 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調查人員調查前,已依據實傳輸存證(此情形不計入第一點的違章次數)。
銷貨/進貨折讓退回寬限期
考量營業人需要時間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近日(113/12/12) 發函,說明重點如下:
- 針對營業人自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開立的折讓單,如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會加強輔導,免處行為罰。
- 原折讓單是由透過買方賣方協調,由其中一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現修正為折讓單統一應由賣方營業人以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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