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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

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而應賠償國外A公司之其他損失3億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10年度進行相關訴訟,111年度收到仲裁判斷認定後列報其他損失。

惟經查核甲公司已另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並未支付賠償金,因法院裁判尚未確定終結,該筆賠償金於111年度屬尚未實現之損失,該局爰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得於未實現時列報費用及損失之特別情況,包含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符合前述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損失或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會計師提醒您:

費用及損失的列報原則

  • 營利事業列報的成本及費用,除特別規定外,須為已實現事項。
  • 商業訴訟相關賠償,須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方可列報。
  • 若有未實現損失,應確認是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查核準則”)第63條的例外規定。

查核準則第63條之例外情況:可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的特別規定

  • 有價證券:符合所得稅法第48條的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準用第44條規定)。
  • 存貨跌價損失:依查核準則第50條規定。
  • 退休金準備:依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
  • 備抵呆帳: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
  • 其他特殊情況: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