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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海外投資損失,稅局放寬證明文件的要求

財政部近日公告,企業投資國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若被投資公司發生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等,企業取得的投資損失證明文件若符合特定條件,報稅時,證明文件可免再經駐外館處驗證。

過去規定

企業在申報國外投資損失時,需提供當地政府、稅務機關或會計師的證明文件,且這些文件必須經過台灣駐外館處(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過去這個驗證的程序要求時常影響企業的申報時程。

新函令放寬的條件

若企業取得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為以下三類文件之一,即可免除台灣駐外機構的驗證:

  1. 當地主管機關核發的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
  2. 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所得稅申報文件,載明合併、破產或清算資訊。
  3. 經當地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載明相關資訊的財務報表。

特殊情況:無實質營運的被投資公司

國外被投資公司(例如:薩摩亞S公司)本身無實質營運,僅作為轉投資控股用途,則該投資損失須來自具實際營運的轉投資公司(例如:日本J公司)的虧損,並應檢附相關文件,於報稅時用以證明投資損失。

對企業的影響

以往公司因國外證明文件需經過台灣駐外處驗證的條件,時常影響到申報營所稅的時程。本函令針對三類投資損失的證明文件,免除驗證的規定,放寬合格稅務憑證的要求,可大幅減少行政流程,增加報稅效率。

相關函令請詳:財政部114.01.07台財稅字第113046152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