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3)年5月將是第一次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申報所持有的CFC資訊。財政部近日除了公告「112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相關書表樣張」,也更新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涉及CFC制度相關書表樣張」。
會計師幾點提醒事項:
- 申報時,除了填寫稅表,也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如財務報表未經簽證,需提供其他足以證明財務報表之真實性的文件。
- 112年開始,因CFC制度而計入當年度所得的盈餘,於實際匯回時不再計入所得。但111年度以前,以及112年度開始但不適用CFC制度的CFC盈餘,於實際匯回時課稅。因此,關於各年度CFC的盈餘金額,以及已實際分配的金額,都應確實保存紀錄,以確保稅額計算正確。
- 稅局於去年底修正的CFC辦法,提供一個盈餘匯回的寬限期。如果CFC有轉投資非低稅負區(例如:轉投資日本、美國等),非低稅負區於今(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給CFC的股利,可免計入分配年度CFC的盈餘。但須提供決議分配的證明文件。
申報書內容,詳見財政部賦稅署:
營利事業CFC申報書:https://shorturl.at/opxIJ
個人CFC申報書:https://shorturl.at/iFGJU
與CFC相關的申報資訊繁多,建議大家謹慎填報,避免填寫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