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訪客人數統計
昨日180
總計1672415
訪客 IP : 107.20.7.65 訪客資訊 : Unknown - Unknown
本頁為最新周報,其他請參閱主選單!
信彰周報102.06.07-結算申報
101年度結算申報已於5/31日前如數申報完畢,感謝對本所支持與愛護,本所將持續加強對客戶帳務規劃,感謝對本所支持與愛護。
信彰周報102.06.07-2代保
近日面臨股利除權季節,許多客戶考慮2代健保費及綜合所得稅問題,以目前制度規定,每年利息及股利收入如超過100萬者,則設立公司法人投資應較個人持有有利,低於100萬者,如已有公司則以公司持有應也較有利。提供參考。
信彰周報102.06.07-2代保
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或者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等。
信彰周報102.06.07-2代保
加入職業工會的會員,兼職所得為什麼不用繳交補充保險費?
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是把從不同單位領取的薪資,都納入投保金額,當作一般保險費的基礎。所以從不同的單位領取的兼職薪資,就不必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 如有其他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還是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信彰周報102.06.07-資遣離職
雇主資遣勞工時,該如何通報免於受罰?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2.8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另者,企業進行併購時,對於未留用之勞工及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1.11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信彰周報102.06.07-理財QA
目前查核發現許多客戶存款高但利息收入低,對銀行貢獻度相當高。依統計,台灣銀行帳戶中,全年平均活存超過100萬者已算貢獻優良客戶,因此,除非借款需要,否則,銀行存款可考慮存無風險的貨幣型基金(不是會虧損的債券基金),該類基金可隨時存提,目前報酬率約0.6%較活存0.2%高,且免除行員招攬買基金買保險的人情困擾,提供參考。












